劳动争议受理处理办法

一、申诉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诉,申诉事由必须是《劳动法》规定范围的劳动关系,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

二、市直管理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直接受理处理;各镇(街道)管理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各镇(街道)劳动管理所受理处理。

三、申诉人要填写成书面申诉书,详细填写申诉的有关事项和内容,并携带身份证和规定的其他证件。

四、申诉人应按规定向劳动仲裁机构缴交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五、劳动争议案件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的按规定延长结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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