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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廉洁征兵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征兵工作中的廉政建设,严肃征兵纪律,防止和纠正征兵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保证新兵质量,根据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监察部《廉洁征兵若干规定》[(1998)参联字4号],结合我省征兵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格执行征兵政策规定和征兵计划,防止违反规定征接兵问题的发生。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准擅自放宽征集条件、降低征集标准,将不合格青年征接入部队;不准多征多接新兵,男女兵名额不准互相顶替;不准以非农户口名额顶替农业户口名额;不准办理异地户口青年入伍手续和将异地户口青年接入部队。
第二条? 严格落实征兵工作责任制,防止责任退兵问题的发生。按照《广东省征兵工作责任制若干规定》,下一级向上一级负责,逐级签订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身上。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不准为自己的亲朋好友代办入伍手续,不准越级越权或采取非正常渠道将新兵征集入伍;对违规操作或因没有尽到责任造成责任退兵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条? 严格执行退兵规定,防止私自退(换)兵问题的发生。按照总参谋部《关于改进退兵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退兵事宜,部队退回的新兵,经省征兵办复查裁定合格的,由部队带回服役,不合格的,通知县(市、区)兵役机关领回;不准私自与退兵部队更换不合格新兵,因私自换兵给征兵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不得评为征兵先进单位,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严格遵守征兵纪律,防止各种不正之风的发生。征接兵人员应有组织、有计划到应征青年家庭和单位进行走访,不准在住所约见应征青年及家长;走访应征青年和接待来访人员必须有两人以上征接兵工作人员参加;严禁让应征青年及家长安排食宿、提供交通工具、陪同游览和安排娱乐活动。不准利用征接兵谋取私利、吃请收礼、索贿受贿、搞权钱交易;不准打着领导的牌子搞无原则照顾。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权授意征接兵人员为不合格青年办理入伍手续。
第五条? 严格控制机动指标,防止征“关系兵”、“后门兵”问题的发生。征兵任务要一次性下达给下级单位,不得层层截留征兵指标。军队烈士子女或弟妹和军队干部子女入伍指标,根据国防部征兵办有关规定,由省征兵办公室将征集指标直接戴帽下达给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征集,凡符合征集条件的男青年,原则上都应批准入伍,符合征集条件的女青年,要尽量给予照顾入伍。市、县(市、区)不得留用机动指标,个别确需留用的,不得超过任务数的百分之一,但须报上级征兵办批准;镇级单位一律不准留机动指标。市、县两级经批准留用的机动指标,要由同级征兵办统一掌握,不准分到个人手中使用,征集时应由征兵办集体研究,经严格审查合格并形成决议后,通知青年所在单位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不得直接通知新兵或家长、亲友领取新兵入伍有关材料。
第六条? 严格审查把关,防止弄虚作假问题的发生。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的规定》,对应征青年的政治、文化、年龄等情况进行审查,实行县(市、区)、镇(乡)、村三级交叉会审和五方联审,切实掌握应征青年的现实表现。不准弄虚作假,为不合格的青年出具与实际不符的证明材料,不准将假文凭、小年龄的青年征接入部队。
按照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对应征青年进行身体检查。体检场(站)实行封闭式管理,并分片划区(接待区、候检区、检查区);工作人员应持征上岗,不得在体检场(站)内外约见应征青年及其家长。征兵体检实行单科淘汰制,并即时由该科负责医生填写结论。对属身体边缘的应征青年,由两名以上总检医生和单科医生一起研究定论,并由总检医生填写结论;体检表要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修改体检结论,否则,该体检表视为无效,以作废论处。
第七条? 严格审批定兵,防止个人定兵问题的发生。按照审批定兵程序,坚持集体定兵,择优定兵原则,县(市、区)征兵办要组织公安、卫生、教育、民政、纪检等部门和应征青年单位负责人,以及接兵部队负责人,共同研究审定新兵名单,否则,不能办理入伍手续。定兵时要做到“五优先”:党团员优先、文化程度高的优先、身体条件好的优先、先进人物优先、有专业特长的优先。
第八条? 严格“两书”的管理使用,防止挪为他用问题的发生。《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应征入伍通知书》要按规定统一计划,专人专管,严禁发给个人使用;每年征兵结束后,要按规定及时上交机动的《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清理核销《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防止丢失或挪为他用。
第九条? 严格执行经费标准,防止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发生。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得借征接兵之机向应征青年及其家长收取各种费用;严禁克扣新兵伙食费或让新兵垫支经费;不得违背本人意愿强行让新兵参加保险和购买各种物品。
第十条? 认真做好平时征兵准备工作,防止逃避或变相逃避兵役问题的发生。兵役机关要严格按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本辖区内适龄青年的兵役登记工作,坚持每年登记核对一次,坚持从兵役登记中选定预征对象,加强对预征对象的教育管理,坚持从预征对象中征集兵员。任何单位都不得为适龄青年逃避或变相逃避兵役开“绿灯”,否则,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实行轮岗和回避制度,防止以权谋私问题的发生。负责征兵工作关健岗位的人员,要定期(一般3年左右)轮换。每年征兵结束后,征兵办要对各有关部门抽调参加征兵的工作人员作出鉴定。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认真、群众意见大的,要及时进行调整。负责征兵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征兵体检、政审、定兵等过程中,凡涉及到自己的子女和直系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监督机制,防止征接双方违反规定问题的发生;要吸收监察、纪检部门的同志参加征兵领导小组或征兵办公室。兵役机关要主动邀请地方人大视察征兵工作。要增强征兵工作透明度。征兵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都要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将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征青年和预定对象的名单进行张榜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对群众反映有问题的,要认真核查,及时将结果公布于众。征接兵双方要互相监督。征兵工作结束后,县(市、区)征兵办要对接兵人员的工作表现做出鉴定,寄给其所在部队;各接兵师、团对征集地市、县(市、区)兵役机关的工作情况作出书面鉴定,交给省征兵办公室。
第十三条? 严格奖惩制度,防止干好干坏一个样、赏罚不明问题的发生。各级征兵办公室要建立严格奖惩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对在征兵工作中,模范执行征兵政策规定,为征兵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对为维护征兵纪律、举报有功的人员,要给予适当的物资奖励,严禁以任何理由打击报复;凡是违反征兵政策和征兵纪律的,要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征兵纪律的接兵人员,由省征兵办提出处理意见,送交其所在部队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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