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生委 民政部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村级
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民政厅(局)、计划生育协会,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民政局、计划生育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发〔2004〕1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加快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现就加强和完善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
  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也是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密切干群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是广大村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并对政府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的实践活动。实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农民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环节;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加快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的必然要求。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的开展,标志着我国农村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继"乡为主"、"村为主"之后,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各地在不同范围和不同程度上开展了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一些地方已经创造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对促进村民自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就全国来看,目前还普遍存在认识不统一、发展不平衡、操作不规范和重形式轻内容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进程,制约着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部门和各地计划生育协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做好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努力为基层计划生育民主实践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推动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二、积极推进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
  (一)健全计划生育民主管理的组织。村民委员会可以下设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其他相应组织,成员包括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干部、人口计生专干、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人等,其职责是负责协调和落实村级计划生育相关事务。人口较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专门组织,由人口计生专干或村民委员会成员具体负责村级计划生育日常工作。人口计生专干可兼任村计划生育协会秘书长。
  (二)突出计划生育民主管理的重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计划生育事项,如:协助落实现行生育政策、维护村民法定生育权利、利用集体资源实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措施及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等,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一般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讨论决定。各类计划生育"三结合"项目户的确定,要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通过群众评议的形式确定。当前,要重点做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积极协助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开展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协助政府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通过营造良好的社区氛围,发动群众广泛参与,教育、引导村民树立依法结婚、生育的观念,自觉规范生育、节育行为,提高生殖健康水平。各地可以根据育龄群众的实际情况,分类确定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三)完善计划生育民主管理的规范。在指导农村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时,要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其中。根据农村实际确立民主管理的重点,明确村民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及其实现的途径,规定村级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目标要求、激励措施、管理方式,以及村计划生育协会等有关组织的职责和任务。《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要把握好宣传发动、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大会通过、乡镇备案等主要环节,保证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三、切实加强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监督
  (一)明确计划生育事务公开的内容。凡是需要村民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都应列入村务公开的内容。生育情况、违法生育处理情况、流动人口办证情况、奖励扶助制度落实情况等要定期公开;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以及照顾再生育申办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奖励扶助金申请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的申办程序等有关规定,可根据村民的要求长期公开。要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内容及其重点的变化,及时调整公开的重点内容。在村务公开中,公开计划生育事项的内容和形式要注意保护个人的正当隐私。
  (二)规范计划生育事务公开的形式和程序。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中要有一定的版面,用于公开计划生育事务,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宣传品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计划生育事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三)建立民主评议计划生育工作制度。民主评议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以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听取村民或村民代表评议意见、走访座谈、问卷调查和来信来访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村级计划生育职责的落实情况和工作效果,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计划生育事务公开的情况、计划生育工作中有无弄虚作假现象、村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及工作改进情况、群众参与程度和满意程度等。民主评议可以根据需要每年组织1-2次,其结果作为乡级人民政府对村计划生育工作评估的依据。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民委员会主要干部和人口计生专干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之一,评议结果要与村有关干部的使用和补贴(工资)直接挂钩。乡级人民政府应以适当形式,认真听取广大村民对政府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情况的意见及其建议,及时改进工作,并将群众的有关意见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
  四、加强和完善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必须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村民计划生育民主管理规范,不得违法设定收费和罚款项目,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尊重和保护村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切实维护村民的法定生育权与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获得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的权利,以激励为主导,以服务为基础,让村民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三是坚持分类指导,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出发,正视发展过程的阶段性,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示范引导,稳步推进;四是坚持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积极探索适应民主法制建设新形势、切合当地实际、符合计划生育工作"两个转变"要求的新形式、新方法,不搞统一模式,不生搬硬套。
  (二)必须明确并切实履行乡级政府职责。乡级人民政府是完成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责任主体,村民委员会具有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义务。乡级人民政府应为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给予有效的指导和服务,切实兑现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不得转嫁负担。
  (三)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计划生育协会是率先倡导并实践民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在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具有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基层协会参与和承担村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既是其职能的体现,也是其发展的机遇,应在各级政府的组织指导下,主动承担村级计划生育群众性工作,充分发挥协会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的作用,成为推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主力军。
  五、加强对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
  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基层党组织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把推行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为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措施,统筹规划,综合决策。要把实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成效作为评估村民自治水平的重要指标。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投入,完善政策推动和利益导向机制,保障村民各种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的落实。乡级党委、政府要加强村级,特别是后进村、瘫痪村的"两委"班子建设,为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推行,提供组织保障。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以村民自治为载体,积极推进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进一步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加快职能转变和公共管理服务社会化改革步伐。要通过强化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和推进改革目标管理责任制等,为村级实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环境。各级民政部门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和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活动之中,统筹安排。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要抓住机遇,根据村民自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完善基层协会网络,重视和发挥会员小组的作用,加强对基层协会理事、会员小组长和会员的培训,组织和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民政部门、计划生育协会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合作,加强沟通,共同推动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

人口计生委 民政部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来源: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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