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能否更好落实?广东省财政厅最近就省人大代表提出的相关建议提出了会办意见。
现正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退休时按上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无子女的职工按100%补偿,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财政开支,属企业单位的列入成本税前开支。
但是,在实际中,很多企业退休职工的计生奖励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企业退休职工来信来电反映,响应国家号召只生一孩,结果得不到应有的奖励。
省某副食品公司退休职工邓女士,1980年响应国家号召只生一孩。2002年退休时,单位却表示只愿意给邓女士10元至100元的一次性奖励。据她反映,单位的理由是:9月1日前退休的,由单位自行决定其奖金额度。像邓女士这样的情况不在少数。
省人大代表梁光泽对此问题十分关注,曾提出了相关建议呼吁解决。今年省人大会议期间,王世基等代表又提出关于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由社保局统筹落实的建议,建议已参加社保的企业单位,在职工退休时,如果企业支付奖励存在困难,由社保基金统筹解决。
省财厅对此建议提出了会办意见,表示在没有新的政策出台前,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仍应按《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代表们提出的问题确实不同程度存在,建议由社保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研,结合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由立法机关作出相应的解释或补充规定,以妥善解决这一问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表示:法委已专门就此与省计生委法制处进行了研究。按照新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2年9月1日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应当仍然适用原来实施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有相应的奖励。领取养老金的,按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法规来看,不管是2002年9月1日以前退休的还是以后退休的职工,都有权享受奖励。但在实施过程中,这项奖励措施的落实出现问题:一是由于社会养老保险金中没有计划生育奖励专项,在社保领取养老金的退休职工没有享受到这项奖励金,而这部分职工大多是第一批带头响应计划生育号召的;二是一些外资、个体、私营企业以效益不好、破产、兼并、改制等为由,不落实这项奖励措施。针对这种情况,省计生委已经开展调研,政府部门将争取尽快拿出对策。(《羊城晚报》04.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