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设专项基金奖独生子女父母


 

  

    最近,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财政局、人口和计生局负责人,人大及政协代表参加的相关座谈会,围绕着计生奖励如何兑现的焦点问题达成了共识:应重点解决困难企业的支付能力问题,并应设立专项基金,从根本上解决计生奖励奖金来源问题。

政策
按有关标准一次奖励

    根据1980年2月2日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可以增加5%退休金。2002年9月1日,重新修订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奖励方式一律定为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地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如按今年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28236元的标准计算为8471元。
市计生局、人事局、财政局、劳动社保局发出具体通知,规定2002年9月1日前已落实的不再改变,未落实的按市《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规定,由原单位自行确定奖励标准;2002年9月1日后退休的职工按《省计生条例》规定的新标准发给。

探讨
未落实优待原因分析

    由于计生奖励政策的多次调整,奖励标准不同以及奖励经费来源不落实,造成部分实行计划生育的退休职工奖励优待不落实。
对计生奖励政策难以落实的原因,市劳动保障局作了几类人群的原因分析:一是在社保新旧办法衔接过渡期,部分人员养老待遇按新办法计发,未能享受加发退休金5%的待遇;二是应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政策的部分人员,因社会失业期间申请办理了退休,至《省计生条例》公布实施时,单位已不存在;或因职工退休时,企业经济困难未能按规定支付一次性计生奖励,便移交社会化管理;企业关闭、破产后退休的人员,兑现奖励无资金来源;部分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的退休人员不了解或不执行相关政策。

焦点
广州标准远高于其它省市

    座谈会讨论的焦点是《省计生条例》“开支票”,由谁来兑现奖励资金?
广州市劳动社保局认为,计生奖励金不应由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而困难企业单位则认为,《省计生条例》虽然明确“企业单位的列入成本税前开支”,但企业长期亏损,连医保费也缴不了,如何支付几十万元的计生奖励。
例如,计生条例规定的一次性计生奖励按今年标准计算,只生一子女退休人员可领取一次性奖励金2353元x12x30%=8471元,无子女退休人员可领取一次性奖励金2353元X12x100%=28236元,这对企业,特别是对困难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笔沉重的经济负担,也远远超出企业的承受能力。而且我省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远远高于全国其它省市的标准,以广州来说,一次性奖励金标准约相当于北京的四倍。

良方
解决困难企业资金来源问题

    与会者为落实实行计划生育退休职工的优待拟出了“良方”。
首先,要依法行政。要严格执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对2002年9月1日前办理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继续执行增加5%退体金的优待;对2002年9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按省《条例》规定的标准,兑现一次性奖励。其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的列入成本税前开支。
至于关闭破产、转制、移交社会化管理、买断工龄、长期亏损企业及其他原因退休职工的计生优待金问题,建议市有关部门进行调研,争取合理解决。
针对有关计生奖励法规制定时听证不充分、政策调整不衔接等不完善等问题,与会者建议调整《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奖励办法和标准,制订出操作性强的计生奖励标准。并一致建议由国家设立专项基金,从根本上解决计生奖励奖金来源问题。(《广州日报》)


 

 

    来源: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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