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澄海区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2005年5月26日区委常委、副区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澄海区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三十日
澄海区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的意见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意见》(汕府[2004]159号),并结合澄海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改制时,应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发给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发放办法按职工的工作年限(以区人事或劳动部门核准的连续工龄为准)按一年工龄发放650元生活补助和100元医疗补助费。保留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职工投保年限由社保部门确认,并发给《养老保险手册》。
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职工个人所得的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新企业等价的股权。
三、企业改革时在职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或工龄满30年的,可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由企业按我区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发给生活费和按本区最低工资标准10%的医疗补助费;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其费用由双方按规定负担;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职工也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医疗待遇。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在离岗退养期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预先核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预交到达提前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到达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医疗待遇。
企业因产权整体转让、关闭解散等情形,其主体不再存在的,企业改革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上述离岗退养人员一次性预交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生活费、养老保险费和医疗统筹费,其档案转至服务机构管理(生活费由区社保分中心委托银行代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服务机构负责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人员移交社区管理。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按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鉴于我区的企业现尚未实施医疗保险,离岗退养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医疗统筹问题暂按原的办法执行。今后企业实施医疗保险时,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符合计生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可解除劳动关系,但其经济补偿金应计至哺乳期满之日,并一次性发放哺乳期满前的工资和有关待遇,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病经批准住院医疗期未满的,可解除劳动关系,但其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和有关的医疗待遇应计至医疗期满。医疗期满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达不到退休条件的,发给12个月企业平均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被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有严重医疗依赖的,发给9个月企业平均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有严重医疗依赖的,发给6个月企业平均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企业平均工资按全区上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参加医疗保险的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职工因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如请长假、停薪留职等)的年限,不作为计发经济补偿的年限。改革前被开除、除名或辞退的员工,不享受各项补偿,前已参加社会保险并交纳个人统筹金的,经区社保分中心确认后发还个人《养老保险手册》。
七、离休人员养老金和医疗待遇按原澄海市委办公室《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澄委办[2001]44号)和原澄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完善我市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澄府办[2001]110号)文件规定办理。
八、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补助办法按我区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九、企业改制时,需要处理原企业债权债务、保管整理档案财务等各种业务的,可根据企业需要,确定1—3人组成留守班子。具体人数在企业改制方案中确定。
十、改制企业的职工需办理人事挂靠手续,属国家干部身份的由区人事局按原规定办理;属工人身份的,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原规定办理;干部、职工需办理劳动人事调动手续时,应一次性全额退还区财政局原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由区财政局出具证明后,由人事或劳动部门按职工原身份予以办理调动手续。职工户口和党团员组织关系,迁移回原籍或直系亲属的户籍所在地,由区公安分局、直工委、团区委按规定办理。
十一、已批准改制的企业员工安置和补偿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澄海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企业改革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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