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澄府[2007]22号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关于加强生猪屠宰及生猪
产品销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澄海区关于加强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汕头市澄海区关于加强生猪屠宰及
  生猪产品销售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全区的生猪屠宰管理和规范生猪产品流通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政府《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汕头市市区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管理的意见》(汕府[2004]18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区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生猪屠宰管理方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实行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公平竞争;改进屠宰工艺,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强化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镇(街道)属地管理为主,部门各负其责,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定点规划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以中心城区为工作重点,在凤翔、澄华、广益街道各新设定点屠宰场。继续保留区食品公司和盐鸿、东里、莲华、溪南、隆都、莲上、莲下、湾头、上华、坝头食品购销站等11个原已取得省经贸委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定点屠宰场。
   年出栏量1万头以上,对当地的生猪饲养起带动作用的生猪饲养企业,确需设立屠宰场屠宰自养生猪的,由所在镇(街道)报区经贸局,再由区经贸局向市经贸局申请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增加定点屠宰场。需要增设代宰点的,由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区经贸局批准后,报区政府备案。此前已按原澄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澄府[2000]10号)规划设置的屠宰场,由各镇依据本实施意见调整为定点屠宰场的代宰点。
   三、定点屠宰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且不得妨碍或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四、定点屠宰场应具备的条件和申办程序
   (一)定点屠宰场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省经贸委考试合格取得肉品品质检验资格的人员;
   5、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6、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8、必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配套符合要求的“三废”处理设施。
   (二)申办程序
   1、根据市、区生猪屠宰场的设置规划,定点屠宰场的设置和场地变更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场地使用证明和其他有关资料,由所在镇(街道)进行初审,然后组织上报,经区经贸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屠宰场的条件进行审查,再上报区政府批准。
   2、定点屠宰场应按标准进行建设,经国土、环保、卫生、农业等职能部门审查合格后,由区经贸局上报区政府和市经贸局,再由市经贸局颁发定点屠宰场标志牌并报省经贸委备案。
   五、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的管理
   (一)坚决取缔私宰生猪的违法行为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凡违反规定私设屠宰场屠宰生猪的,一律予以取缔。
   (二)定点屠宰场的管理
   1、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有关规定。
   2、遵守国家税费征收、价格、环保、卫生、动物防疫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采取逃税、关闭污染处理设施、逃避检疫等方式降低生产成本,进行不正当竞争。
   3、屠宰加工方式可采取机械化、半机械化或手工屠宰加工,但应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和卫生。
   4、生猪产品经营者、生猪饲养者和消费者均可自主选择任何一家定点屠宰场进行委托屠宰加工。定点屠宰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强制屠宰加工,并按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同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禁止自定项目或超出标准收费。
   5、定点屠宰场日常管理由各镇(街道)负责。按照规定每年对定点屠宰场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请区政府取消该定点屠宰场资格。
   (三)生猪产品流通的管理
   1、定点屠宰场的合格生猪产品放开区域经营,公平竞争。
   2、清理整顿生猪产品市场和经营店(档)。区工商部门对符合经营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猪产品经营活动。
   3、加强生猪产品价格管理。生猪鲜肉经营各环节的价格,由经营者根据成本和市场状况作价销售。特殊情况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程序,由区物价局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报市物价局,提请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
   4、建立生猪产品凭证上市制度。生猪产品零售业户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具有定点屠宰场加盖的肉品检验合格印章及本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统一验讫印章,并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定点屠宰场出具的牲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否则不得销售;违者由区工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建档管理。
   5、加强对餐饮食肆、集体食堂、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管理。餐饮食肆、集体食堂、肉食品加工生产企业必须购买定点屠宰场出场的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否则由区卫生、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6、建立索票、索证购肉登记制度。餐饮食肆、集体食堂、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集贸市场生猪产品经营者和超市应当建立索票、索证购肉登记制度,购买生猪产品应当向生猪产品销售者索取标有品名、重量、金额、单价、定点屠宰场名称或市场名称、档位编号的生猪产品销售凭据,并予以妥善保存,以备检查。对餐饮食肆、集体食堂、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查由区卫生、质监部门负责,对集贸市场生猪产品经营者、超市等流通环节的检查由区工商部门负责。
   7、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运载车辆管理。运载生猪和生猪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动物防疫条件的专用车辆,违者由区卫生、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8、严格执行生猪产品复检制度。汕头市区外的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区,必须由符合前项规定条件的车辆运输,并持有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市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复检,换领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市销售。对复检不合格或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由该复检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生猪购销、屠宰税费的征收
   (一)增值税:对采取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粤府 [1999]54号及粤国税发[1999]257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每头生猪增值税税额24元在批发和零售两个环节进行分摊并分别征收(即在批发环节的生猪增值税每头定额为3元,由负责屠宰的单位代扣代缴;在零售环节由主管国税征收机关按每头21元核定征收)。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生猪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
   (二)宰后检疫费: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向定点屠宰场经营者征收。
   (三)市场管理费:由工商部门在屠宰批发环节向生猪经营者征收,流通领域销售环节按现行办法收取。
   (四)屠宰加工费:由定点屠宰场会同区经贸局提出初步意见,经区物价局核定并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五)排污费:由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按排污费征收标准向经营者征收。
   七、管理体制
   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镇(街道)属地管理为主,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区政府制定全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的政策和定点屠宰场的设置规划,指导、督促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之间出现的突出问题,部署对牵涉面广和重大违法屠宰行为的打击工作。 有关具体职责如下:
   区经贸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区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工作,对各镇(街道)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履行生猪屠宰管理职责和打击私宰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局设置生猪屠宰管理所,负责对定点屠宰场(点)设立审批的申报工作和年检初审工作,屠宰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发证,发放定点屠宰场(点)的标志牌、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委托区食品公司设立区肉品品质检验中心,负责生猪产品检验和全区定点屠宰场生猪屠宰的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区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定点屠宰场的生猪防疫监督、生猪及其产品、运载工具的检疫,以及对生猪交易市场、生猪产品仓库违反动物防疫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
   区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屠宰场卫生条件的审核许可,定点屠宰场的卫生管理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以及场地卫生监管,对餐饮食肆、集体食堂使用肉品的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参加定点屠宰场的选址、图纸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区工商局:负责对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对市场销售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产者、销售者给予处罚。
   区质监局:负责对用于生猪和生猪产品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的综合监督,依法组织对生猪产品重大安全事故进行查处。
   区物价局:负责对定点屠宰场和市场销售生猪产品价格情况的监测,加强市场肉价管理。
   区税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环节的税收征管工作,对违反税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负责定点屠宰场选址的审查工作,确保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区环保局:负责定点屠宰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选址的审查、场内环保配套设施建设的落实以及日常生产排污状况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以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肉品涉嫌构成犯罪的,予以立案侦查。
   区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的政府支出项目及落实日常管理所需资金。
   区监察局:负责依照职责对各行政部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检查对象的违法违纪案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负责对生猪屠宰、生猪产品销售政策法规进行宣传,并对肉价、肉质等情况进行报道,加强舆论监督。
   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生猪屠宰场和肉品销售的日常监督管理,打击私宰生猪的违法行为,组织落实辖区内新增定点屠宰场(点)的规划设置、建设和申报。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设立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配备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由区经贸局委托行使查处打击辖区内私设屠宰场(点)、非法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其行政执法行为接受区经贸局的指导、监督,其人员确定、调整变动需经区经贸局同意;其生猪屠宰管理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此外,上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下属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督促,确保我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澄府[2000]1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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