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澄府办[2007]148号
 

 

澄海区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促进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08年度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08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市的有关部署,着力在提高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保障水平、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上下功夫,进一步巩固成果,规范制度,强化管理,创新运行机制,切实做到为民便民利民,促进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澄海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全区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要争取达到100%,实现所有农村常住人口都享有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障。
   (二)2008年资金使用率预计要达到年度筹资总额的85%左右,参合农民住院补偿费用要不低于其住院总费用的30%。
   (三)适当提高住院补偿标准,进一步提高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具体为:住院补偿封顶线由原来的1万元提高为1.5万元;区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40%提高到45%;乡镇一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40%提高到50%;区外(区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起付线由原来的500元降低为300元。
   (四)继续开展以家庭为单位的门诊补偿制度,参合农民仍然按每人年8元的额度,用于在本区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体检费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妇女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剖腹产住院费用可报销30%,封顶为600元。
   (五)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定点医院,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六)进一步完善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水平。继续争取各级财政加大对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的投入,确保救助基金能够用于资助农村特困人口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和对患大病重病的特困农户在合作医疗补偿限额之外再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以及调剂合作医疗的运作风险。
   三、工作任务
   (一)广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100%
   2008年,省提出全省要实现参合率达到户籍人口的90%以上,市提出原则上要使农村常住人口100%享有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各镇(街道)要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及时召开会议部署宣传发动工作;要集中精力,扎实推进,确保2008年全区参合率达到100%,实现所有农村人口都享有合作医疗制度保障。今年10月 、11月为集中宣传发动阶段;12月10日前为收款阶段,要基本完成向农民收款工作;12月20日前为资金入户、登记造册、统计上报和电脑录入阶段。明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为年度合作医疗实施时间,没有按时交纳合作医疗保障金的农户,只能在下一个年度参加。2008年各镇(街道)实际参合人数以今年12月30日前划入基金专户资金和电脑录入名单为准。同时,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特殊困难群众参加合作医疗的扶持措施,确保农村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在乡复员军人(非农除外)和其它贫困人口都能参加合作医疗,享有合作医疗保障。
   (二)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个人参合资金和各级财政配套扶持资金按时到位
   各镇(街道)、各村(居)负责按每人10元的筹资标准向参合农户收取2008年度合作医疗保障金,并登记造册。各村(居)参合农民个人缴费资金应于今年12月10日前汇入各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户;各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应于12月15日前将本镇(街道)资金汇入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各镇(街道)的配套资金按2007年的标准(即凤翔、澄华、广益三个街道和莲下镇按每参合人口1.5元,其他镇(街道)按每参合人口1元)配套,配套资金要在2008年6月份以前汇入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区财政配套资金按2007年标准,在2008年6月份以前汇入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省农村合作医疗办将按今年12月30日前电脑录入传送上报的名单和个人参合资金到位情况予以确认后下拨配套资金。各级资金一定要确保按时汇入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三)进一步完善补偿制度,确保群众方便及时办理合作医疗补偿
   从2008年开始,在各镇(街道)财政所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出专户,由财政所负责合作医疗补偿工作。参合农民因病住院,要在入院48小时内向村委会、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告。出院后一个月内,凭住院疾病证明书、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医疗收费票据原件和费用清单,到村委会填写《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申请表》,由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审核后,上报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查和审批。审批后,当事人或村合作医疗专干持取款凭证到各镇(街道)财政所直接领取补偿金。门诊补偿的报支手续仍按《澄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制度》(汕澄农合医[2007]4号)的办法实施,但村(居)经办人员报销补偿资金也改在各镇(街道)财政所直接办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制正常运转。
   1、进一步规范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以来各级政府、社会力量和农民交纳累计结余的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应于2007年12月27日全部划入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统一存储,专帐管理。2008年起,区财政专户向镇(街道)财政的资金拨付采取“预拨款、后清算”的办法。即每年年初按上年1月到11月份实际支出月平均数的1.5倍预拨当年的支出,当年1月份的实际支出数在2月份按实拨款,如此类推,年底清算全年的支出数。各镇(街道)经办机构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批付资金。
   2、进一步规范各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内部管理。各镇(街道)要配齐计算机信息化专业技术人员、会计、出纳,核算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办理报销和网上报支工作。要严格公开办事制度,采用张榜公布等形式,将参合情况,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报销补偿和救助情况,在村、镇(街道)政务公开栏上定期(每月或每季度)公开。同时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3、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区将制定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制度,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同时,抓紧完成对定点医疗机构挂牌工作,对已确认为定点医疗机构的,要向社会公布。2008年汕头市卫生局确定第一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汕头市中心医院、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汕头市第三人民医院、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汕头市中医院、汕头市妇幼保健院、汕头市皮肤性病防治所、汕头市职业病防治所、汕头市结核病防治所、汕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汕头大学汕头国际眼科中心。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为区内约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体为:区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中医医院、东里中心卫生院、莲下中心卫生院、隆都中心卫生院、盐鸿镇卫生院、莲华镇卫生院、莲上镇卫生院、上华镇卫生院、湾头卫生院、坝头卫生院、澄华街道卫生院、溪南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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