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方案
根据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印发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劳社[2006]90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现特就我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问题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问题
(一)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但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解决。
(三)没有工作的(含经上级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下岗失业残疾军人改领在乡抚恤金的),其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由区财政负担,列入年度预算;具体报销方式为:由残疾军人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对由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病历、有效医疗发票、用药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每月一次汇总报区民政局审核后,按照其开支情况和有关规定标准要求,报区财政局核拨,并将资金与残疾军人抚恤金一并直接拨到残疾军人个人银行帐户。
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补助问题
(一)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补助标准为:七至八级的,每人每月40元;九至十级的,每人每月30元。
(二)没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补助标准为:七至八级的,每人每月50元;九至十级的,每人每月40元。
补助时间从2008年1月开始,该补助资金与残疾军人抚恤金一并直接拨到残疾军人个人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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