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澄府办[2007]155号
 

 

汕头市澄海区2008至2012年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保持边界线稳定,维护边界地区双方群众利益,促进边界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市府办《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汕头市2008-2012年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7]287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2008至2012年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区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制度,确保于2013年前完成地(市)、县(区)、镇(街道)三级界线的联检任务。
   二、基本情况
   我区需进行联检的行政区域界线有地(市)、县(区)、镇(街道)三级。其中地(市)级界线1条(汕潮线澄海-饶平段、澄海-潮安段),总长58.49公里,埋设6颗界桩;县(区)级界线1条,总长15.038公里,埋设4颗界桩;镇(街道)级界线21条,总长142.718公里,埋设6颗界桩;镇(街道)级界线三交点13个,埋设17颗界桩。
   三、组织领导
   该项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地(市)级边界线联检工作,按省民政厅、市民政局的安排,由区民政局配合实施;县(区)级边界线联检工作由市统一部署,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由区民政部门配合实施;镇(街道)级边界线联检工作在区民政局指导下,由指定牵头的镇(街道)组织毗邻镇(街道)实施。
根据年度联检任务,联检双方成立联检工作组。联检工作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二人,由双方镇(街道)分管民政的领导和民政部门负责人员担任,成员由镇(街道)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技术员组成。
   四、联检依据
   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毗邻地级市、毗邻县级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附表,界桩登记表;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毗邻镇(街道)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附表,界桩登记表;上级人民政府裁决意见及其附图,上级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意见及其附图;历次联检成果。
   五、联检范围和内容
   (一)联检范围
   联检范围包括地(市)、县(区)、镇(街道)联合勘定的地(市)、县(区)、镇(街道)三级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起止点。
   (二)联检内容
   1、行政区域界线
   (1)联检过程中,各镇、街道要向边界地区干部群众广泛宣传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广泛宣传法定边界线的法律地位及实地走向,宣传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管理边界线的职责,以便当地群众在生产、生活中自觉遵守。同时要全面了解法定边界线的管理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处理。
   (2)联检过程中,应着重检查边界线及其两侧地貌、地物(尤其是作为边界线标志物的线状地物)有无明显变化,界线实地位置是否清晰易认。如地貌、地物有明显变化,致使边界线位置模糊不清不能辨认时,应查明原因,详细记载地貌、地物的变化情况,以保证边界线实地位置清楚易认。
   (3)联检过程中,如发现未经毗邻各有关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非法越界开发建设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应及时通知区政府及区民政局,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4)确因生产建设需要局部调整边界线,且有关镇、街道和群众对调整方案意见一致的,双方应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联合办理报批手续。
   (5)单方设立的指示边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应予清除,避免当地群众对边界线的走向产生错误认识。双方认为边界线实地走向难以辨认而确需设立的,经双方商定一致后可增设界桩。
   2、界桩
   (1)界桩是否损坏或丢失。对完好无损或轻度损坏可修复的界桩,应修复界桩损坏部位,用红漆对界桩上的文字进行刷新,清除界桩周围的遮挡物,并拍摄彩色照片存档;同时,按分工明确界桩管理和维护的责任方。对丢失或严重损坏不能修复的界桩,应查明其原因,属人为因素造成的,由责任方负责重新制作,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属人为因素造成但查不到责任人,或属自然因素造成的,由负责管理的一方重新制作,并与毗邻方共同按照原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记载的界桩位置,在原地重新设立。不在边界线上的单立界桩丢失或严重损坏不能修复时,应在原界桩附近的边界线上选取适当位置重新设立。
   (2)界桩是否移动。检查界桩周围的地貌、地物是否和界桩登记表上所记载的相一致,并检核界桩是否移动。发现界桩有移动的,管理方要与毗邻方将界桩恢复到原位。
   因生产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需要移动界桩的,可在原界桩附近边界线上选取适当位置重新埋设;原单立界桩不在边界线上的,移动后应埋设到实地边界线上。
新增设界桩的编号按《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执行,一般不增设双立或三立界桩。
   因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性生产等原因造成原界桩被毁无法重设的,双方应逐级书面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按销号处理,并在联检记录和联检报告中予以说明。
   恢复、移动和增设界桩后,应按照《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测定界桩坐标,填写界桩登记表,拍摄界桩照片,以确保恢复、移动或增设的界桩准确无误。
   恢复、移动和增设界桩的时间按联检时间注记,其他注记和界桩规格与原界桩一致。
   (3)界桩方位物是否齐全,有无危及界桩存在的活动(如挖土、取沙等)。界桩的方位物如不存在,需在附近另选地貌、地物点作为方位物。对于已选定的距离较远、不便于量取距离的方位物,可在附近重新选定便于量取距离的方位物。重新选定方位物,要填写界桩登记表。在检查中,发现有危及界桩存在的活动(如挖土、取砂等),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尽量恢复原状。
   原界桩方位物消失,但不影响界桩位置的确定,也可不再新设界桩方位物。
   (4)边界线三方交会点界桩的联检随先期开展的界线联检工作同步进行。
   六、联检制度
   为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保持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清楚易认和界线标志物完好,全区从2008年起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制度,同一条边界线的联检工作每隔五年进行一次联检。遇有影响边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或地形变化等特殊情况,由毗邻双方人民政府共同对边界线或边界线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检,按规定妥善处理联检中发现的问题,并将检查结果共同报送批准机关备案。
   七、时间安排
   (一)地(市)级界线:按照市的统一安排,2009年完成汕头潮州线的联检工作(澄海-饶平段由我区牵头,潮安-澄海段由潮安县牵头)。具体界线名称和联检工作牵头单位见附表四。
   (二)县(区)级界线:按照市的统一安排,我区与龙湖区的界线联检工作于2011年完成,我区为联检工作牵头单位(附件五)。
   (三)镇(街道)级界线。2008年完成莲华盐鸿线等7条镇级界线的联检工作。具体界线名称和联检工作牵头单位见附表六。
   八、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
   1、制定联检工作实施方案。各镇、街道按照上级的有关要求,将联检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统一安排本区域内行政区域界线的联检工作。联检工作组根据边界线的实际情况,制定联检工作实施方案,并抄送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实施方案应明确联检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处理原则和工作要求等。实施方案确定后,由毗邻各方精心组织、科学安排、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联检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落实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各镇、街道在联检工作开展前,要确保联检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及工作设备等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3、准备有关资料和工具。每条界线在联检前,由界线毗邻双方准备好该界线的协议书、协议书附图、界桩登记表、界桩成果表等资料的复印件。牵头方还要准备好联检所需的记录表格、界桩清理工具和界桩重新描绘的红漆、毛笔等。
   (二)实施阶段
   1、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联检过程中,应向边界地区的干部和群众广泛宣传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广泛宣传法定边界线的法律地位及实地走向,宣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管理边界线的职责。同时,要全面了解法定边界线的管理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整改。
   2、逐段详细核对边界线走向是否有新的变化,对有异常情况的线段及两侧的地貌、地物进行重点检查,查明异常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现场记录。
   3、对界桩和界桩方位物进行逐个检查,发现情况异常的界桩及界桩方位物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现场记录;清除界桩周围的杂草、遮挡物,并用红漆重新描绘界桩上的文字,每检查一颗界桩均要拍摄彩色照片,作为联检资料。
   4、边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边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应按照协议书边界线走向说明及协议书附图进行实地检查。对发生变化的地段,应查明原因,详细记载变化的情况,组织进行边界线地形图的修测,标绘在与原协议书附图等比例尺的地形图上,以保证边界线实地位置清楚易认。
   组织测绘队对地貌、地物有明显变化,致使边界线位置模糊不清,不能辨认的边界线两侧地貌、地物进行修测或补调。对边界线地形图所进行的修测或补调,属人为因素造成的,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属人为因素造成但查不到责任人,或属自然因素造成的,其费用由双方共担。
   5、单方设立的指示边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应予清除。确需设立的,经双方商定一致后可增设界桩。
   6、联检中发现未经毗邻有关镇、街道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非法越界开发建设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镇、街道责成业务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总结上报阶段
   1、填写界桩登记表。对联检中恢复、移动和增设的界桩,应整理并填写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
   2.编写联检记录。对边界线及其界桩的联检,毗邻双方要共同写出联检记录,即填写“界线联检记录表”、“交会点界桩联检记录表”和“普通界桩联检记录表”(附后),作为联检工作的成果资料。联检记录要加盖公章,分别由毗邻民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存档。联检记录内容包括:联检起止时间、双方参加人员、界线长度、界桩数量及分工维护落实情况、界桩变化(如丢失、移动、损坏、报废、增设等)及处理情况(需附界桩登记表及处理意见)、界线变化及处理情况(需附局部变化地形图及处理意见)、向当地双方群众明确边界线走向等内容。
   3、进行资料汇总。联检工作结束后,联检工作组应组织进行联检资料的整理汇总、检查验收、成果上报等工作。
   4、组织起草联检报告。双方联检工作组根据界线联检情况,起草界线联检情况报告,按规定时间联合上报上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备案。
   地(市)级边界线联检报告由毗邻地(市)级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地(市)级内的县(区)级边界线联检报告由毗邻县(区)级人民政府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和民政局,并由地(市)级汇总,形成本市综合性的县(区)级边界线联检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县(区)内的镇(街道)级边界线联检报告由毗邻镇(街道)报县(区)级人民政府和民政局,再上报地 (市)级人民政府和民政局,最后由地(市)级汇总,形成本市综合性的镇(街道)级边界线联检报告,上报省民政厅。上报省人民政府的联检报告应同时抄送省民政厅备案。
   联检报告的内容包括:联检工作的基本情况、组织实施、实地检查、处理结果等。
   5、联检工作中所形成的实施方案、会议纪要、检查及修测记录、联检报告以及界桩成果表、登记表、照片等与边界线管理有关的资料,应按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立卷归档,并建立相应的电子光盘,由毗邻地(市)、县(区)民政局各存一套,报省民政厅两套。
   九、联检经费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100号)的规定,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级界线的管理经费列入省政府财政预算;地(市)级界线的联检经费由双方市级财政共担,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县(区)级界线的联检经费由双方县(区)级财政共担,列入县(区)年度财政预算;镇(街道)级界线的联检经费由双方镇(街道)级财政共担,列入镇(街道)年度财政预算。
   十、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联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联检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民政部门是具体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从2008年起各级界线实施五年一次的联检,联检工作所需经费由界线毗邻双方共同承担。各镇(街道)民政办(社会事务办)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把联检任务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职责,精心安排部署,确保联检任务如期完成。
   (二)不断深化联检工作的内涵
   联检的重点是对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界线两侧地物地貌、界线两侧资源开发利用及插花地、飞地经营情况和界桩、界桩方位物等进行全面检查,详细记录界线、界桩的变化情况和完好情况。对已发生变化且影响界线实地认定的地段,要及时做好地形图的修测、补调及界桩的恢复工作。要通过联检进一步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群众宣传《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明确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增强依法管理和经营的观念,强化保护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意识,努力消除引发边界地区不稳定的因素。
   (三)联检双方密切配合
   联检牵头方承担实施方案的起草与报送备案、各项联检安排、联检报告的起草与报送备案、联检资料立卷归档及上报的牵头工作。联检的另一方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牵头方的工作,如期完成双方商定的联检计划中需要承担的工作任务。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
   (四)健全完善界线管理责任制
   联检工作过程中,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粤府办[2005]100号文件的要求,健全完善界线管理责任制,对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未作界线管理分工且目前仍未签订补充协议的界线,边界双方要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界线管理分工和职责;同时要建立界桩签约委托管理制度,由我区负责管理的界线,由区民政部门与有关镇(街道)、村(居)委会和专人签定界桩管理责任书,明确各方在界桩日常巡视、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责权利,确保界桩管护责任落实到人。签定的界桩管理责任书须同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五)认真完备联检的各项手续
   联检工作正式启动后,毗邻各方要按规范的联检工作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并详细填写联检记录表,每检查一颗界桩均要拍摄照片,张贴在界桩联检记录表背面。联检工作结束后,界线毗邻双方应共同写出联检报告、汇总联检记录表、建立联检成果资料电子文档光盘(通过扫描录入并刻制光盘),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备案和存档。
   (六)认真做好联检成果资料建档工作
   各地应将联检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建立一套完整的联检档案,纳入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形成一项长期性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工作制度。
   (七)不断总结推广联检工作经验
   联检是界线管理最为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是界线管理的重点。各地要认真总结联检工作经验,完善联检工作制度,规范联检工作成果,逐步提高联检及界线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
   一、联检记录表
   (一)界线联检记录表
   (二)交会点界桩联检记录表
   (三)普通界桩联检记录表
   二、联检工作安排表
   (一)汕头市地(市)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安排表
   (二)汕头市县(区)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安排表
   (三)澄海区镇(街道)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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