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汕府办[2007]338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提高我区低保标准和低保户补助水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月份起,提高区低保标准,其中城镇低保标准为21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180元。
二、从2008年1月份起,提高区低保户补助水平,其中城镇低保户每人每月予以增加15元,农村低保户每人每月予以增加10元。低保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8:2的比例负担。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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