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须知

 

  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澄海区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及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1、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中、小学校周围;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3、外资企业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这里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4、连锁分店需要分别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目录:
  申请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按照不同的情况,分别提交如下材料:

   1、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

   申请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还没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在申请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注: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指: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2、有工商营业执照的:

   申请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已经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在申请时应当按照不同主体,提交不同资料:
(1)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申请时需提交已办理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在申请时应提交已办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能够证明该企业并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的相关证明;

  四、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自己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时限: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受理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实地核查、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批,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六、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地址、联系方式:

   澄海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地址、管辖区域及联系方式具体如下:

  澄海区烟草专卖局(澄海区):汕头市澄海区新区府东路,联系电话:0754—5886307,传真:0754—5886307;

 

 

澄海区烟草专卖局
二○○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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