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区人民法院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为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保证人民陪审员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经我院研究决定,在本辖区内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简介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同时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体现了我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与人民法官共同审理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 二、选任人数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为30名。 三、资格条件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四、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所在的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所在的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五、程序和要求 1、公开报告 2、资格审查 由我院会同澄海区司法局进行。 3、任命 经审查合格的,由我院提请澄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颁发任命书,任期为五年,同时,向社会公告。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澄海区人民法院解释。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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