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现将我区音像市场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现在起我区单位或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由区文广新局审查批准,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实施管理。
     二、凡2007年6月30日前的音像经营单位已审核换证,启用新编号(0403×××),并具备经营条件的给予批准换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注销。
     三、我区2004年9月30日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04082001至04083001一律作废。

 

澄海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OO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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