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澄府通[2007]11号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区流动摊点摆设
严禁区规范流动摊点摆卖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流动摊点的经营秩序,营造文明整洁的城区环境,同时兼顾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要,区人民政府根据便民利民原则和城区实际情况,决定在城区划定流动摊点摆设严禁区(下称“严禁区”),规范流动摊点摆卖行为,并逐步引导流动摊点进入市场经营,实现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的根本好转,特通告如下:
   一、下列严禁区范围内不得摆设流动摊点:
   (一)主干道和交通流量大的次干道:国道城区路段、玉潭路、宁川东路、宁川西路、阜安路、泰安路自泰安路二横至澄华路口路段、外环西路、蓬岭路、环城东路、环城南路、环城西路、环城北路水关亭至东湖大道路口路段、凤新一路凤翔路以南路段、凤新二路,澄莱路、澄华路、澄江路、广益路、同益路、德政路、玉亭路、文祠路、文冠路、益民路、登峰路玉潭路口以东路段、凤翔路、中山路,秀夫路、文川路、文化路、迎晖路、望美中街、东湖大道、县前街。
   (二)重要公共场所:区人民政府和其它主要行政机关周边道路,汽车总站、府前广场、大众埕、红头船公园、人民公园、会展中心等场所及其周边,绿化带(岛)等。
   二、在严禁区外摆设流动摊点的,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就点经营。必须在划定的区域内就点经营、有序摆放,不得越位摆放、乱摆乱放、乱搭乱建和越类经营。
   (二)亮证经营。必须亮挂《营业执照》和《临时摊点摆卖证》;从事饮食经营的,还应亮挂《临时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须持有《健康证》。
   (三)守时经营。必须按照规定时间经营。早市经营应于上午8时半前收市、午餐经营应于中午1时前收市、晚餐经营应于晚上7时前收市;夜市经营应于晚上8时后开始,凌晨1时前收市。
   (四)卫生经营。应按随时保洁的要求,自备垃圾容器和清洁工具,做好本摊点区域的卫生保洁,不得随地抛倒垃圾杂物。从事饮食经营的,必须做到食品、餐具及其它用具干净卫生,并应当自备垃圾桶、污水桶、残羹桶和洗手盆,泔水、残羹等不得直接倾倒到路面或下水道。
   (五)环保经营。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环保有关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等排放要求。从事饮食经营的,仅允许采用煎、炒、煮、蒸等方式,不得经营烧烤或者使用燃煤等易致环境污染的燃料。
   三、城郊农民进入城区贩卖水果、蔬菜、海鲜等产品的,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自觉有序摆放。
   四、城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周围的商场、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范围占道经营。
   五、经批准占用城区人行道设置的书报亭,应严格定点经营,不得擅自迁徙。未办理申请设置手续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应当自行撤除。
   六、违反本通告者,由城管、工商、卫生和环保等部门从严予以处理;对采用威胁、暴力或者其它手段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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