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宣发[2007]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旗法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上级驻澄单位、区直局以上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国旗知识,进一步提高公民的国旗意识和国家观念,振奋民族精神,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激发全区人民爱国爱乡,齐心协力,推进和谐澄海建设和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将以《国旗法》为依据,面向全区开展以普及国旗知识,规范国旗升旗仪式,传播国旗文化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为做好此项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国旗法》的宣传。澄海电视台、澄海电台、澄海政府信息网等网站、各镇有线广播电视站、文化宣传阵地等宣传网络、文化阵地,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旗法》,增强公民和单位的爱国主义意识,自觉维护国旗的尊严。
     二、开展国旗文化的传播。全区各宣传文化部门,要结合重大节日、纪念日、重大庆祝活动,运用戏剧、文艺晚会、灯谜、展览等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宣传国旗知识,传播国旗文化和国旗精神。
     三、严格按照规定升挂国旗。在国家重大节日、纪念日、重大庆祝活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要升挂国旗,有条件的村(居)委员会也要升挂国旗。要将国旗置于显要位置,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四、加强自我检查和监督管理。各单位要定期将国旗的升挂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和更换破旧的国旗;各学校要严格规范国旗升挂和使用行为,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国旗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学生、教职工尊重和爱护国旗的意识。
     五、区委宣传部将汇同有关部门对升挂和使用国旗情况进行检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知识问答

中共汕头市澄海区委宣传部
2007年8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知识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本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2、国旗的升挂和使用由哪些部门监管?
     本法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3、哪些部门应当升挂国旗?
     本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本法第七条规定: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
     4、哪些部门可以升挂国旗?
     本法第七条规定: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本法第八条规定: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5、国旗应当如何升挂?
     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6、升挂国旗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7、不正当使用国旗的法律责任?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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