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各镇(街道)打击生产销售假冒
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澄海区各镇(街道)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八日
汕头市澄海区各镇(街道)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
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工作责任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各区县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汕府[2005]171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镇(街道)打假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为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打假工作责任人(统称打假工作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打假工作责任制情况及对辖区村(社区)考核组织实施情况。
(二)建立健全镇(街道)打假协调机制情况。
(三)镇(街道)打假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打假工作进展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等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情况。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省政府定为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整治情况。
(六)配合上级或外地执法部门依法到本行政区域开展打假执法情况。
(七)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执法部门开展打假执法工作情况。
(八)本辖区内打假执法环境情况。
(九)对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打假重点项目的整治情况,或被国家、省、市新闻媒体披露的造假售假案件(事件)的处理(协查)情况。
(十)对打假工作中违法违规公职人员处理情况。
(十一)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情况。
(十二)打假工作综合整治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采取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区政府统一部署,区打假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打假工作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地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的打假工作情况,对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考核内容,填写自评考核表,连同本镇(街道)打假工作自评报告于每年1月1日前报区打假办(上报时间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各镇(街道)自评情况由区打假办汇总后报区政府。
(三)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的基础上,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组织考核由区政府统一领导,由区打假办召集,区打假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考核组。
2、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打假工作责任人及有关职能部门汇报,了解相关情况:
(2)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和案件相关材料;
(3)视情况向有关部门、企业、新闻媒体或群众代表了解被考核镇(街道)打假工作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4)考核组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对考核情况进行合议评分,作出考核评价或提出整改意见,并由区打假办报区打假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书面通知各镇(街道)及其打假工作责任人;
(5)镇(街道)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考核结论通报之日起10日内,向区打假办提出书面意见,由区打假办召集考核组复核,并报区打假领导小组审定;
(6)各镇(街道)根据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报区打假办。
(四)自评考核表和组织考核评分标准参照市政府制定的考核评分标准执行。
四、奖惩措施
(一)对考核结果优秀的,由区政府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汕头市澄海区各镇(街道)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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