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澄府办[2006]47号
 

 


关于做好澄海区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11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汕府[2006]1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对象和原则

对符合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规定的安置对象,实行“扶持就业为主,重点安置为辅”的安置原则。

(一)重点安置对象:

1、转业士官;

2、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

3、五级、六级残疾(患精神病者除外)的;

4、烈士子女、弟妹接枪入伍的;

5、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

重点安置对象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由区政府下达指令性计划一次性安置就业(即将安置任务分解下达给区直局以上单位及垂直管理的单位,然后由各接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把安置任务下达给所属企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者,政府不再负责安置。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二)一般安置对象:

除重点安置对象外,其余城镇退役士兵为一般安置对象。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并提供优惠政策扶持就业。

(三)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的,退役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四)用人单位需要接收退役士兵的,退伍安置部门可给予办理安置手续,但不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二、安置办法和程序

(一)重点安置对象由区政府统一下达安置计划,凭安置部门的工作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

(二)一般安置对象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1、符合城镇安置规定的退役士兵,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省民政厅印制的《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1式2份:安置部门1份,存入档案1份),经审查合格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与区安置工作机构签订《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1式3份:本人1份,安置部门1份,存入档案1份)。

2、各镇(街道)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由区民政局和财政局审查后,将区级负担的经费下拨到各镇(街道),各镇(街道)负担的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也要及时到位。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区退伍安置办填发的领款通知书到各镇(街道)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全区应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2005年度冬季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三、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的标准: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基本标准1万元,转业士官基本标准2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服役一年另增加1000元。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烈士的子女、弟妹接枪入伍、孤儿退役士兵以及七、八、九、十级残疾(原三等伤残),按补助金的总额增发20%,五、六级残疾(原二等伤残)按补助金的总额增发50%。

(二)经费来源: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由各级政府财政支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由区与镇(街道)按7:3的比例负担。

四、加强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及助学工作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规划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开展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和学历教育,不断提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增强就业竞争能力。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保障部门,依托现有各类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集中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进行一次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及上岗证)。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的有关规定,确保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及就业推荐等服务。

五、安置保障

(一)要按照“区别对待、重点安置”的原则,对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含改按义务兵退伍处理的士官)、服役满一、二期的复员士官全面推进自谋职业;对重点安置对象采取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必须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应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所需经费,各镇(街道)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合理安排、及时足额发放。

(二)根据省人民政府通知,从今年起,中央、省驻汕(直属)管理的企业单位的接收安置任务,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中央、省驻汕(直属)管理的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接收安置任务,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省下达的工勤人员增人计划指标下达。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用人单位的实际,制订科学合理的安置任务分配计划。接收安置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有偿转移安置任务的方式承担安置义务。

(三)用人单位对安置的退役士兵,不得实行学徒期、试用期,应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在合同期内,不得无故辞退。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安置对象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民政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其生活费。

(四)对破产、倒闭和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退役士兵,生活确有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监督检查,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

六、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领导。今年是全国双拥模范城评比年,各地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祖国统一和国防安全、促进和谐汕头建设的重要性,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完成2005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的接收安置任务。对未按时完成安置任务或因安置工作不落实而影响全市双拥工作,或因此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要加强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退役士兵返乡后,各级政府要热烈欢迎、热情接待,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召开座谈会、欢迎会等形式,对他们进行改革形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优良传统教育和正确择业观念教育。要针对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宣传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法规,宣传我市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新形势,宣传退役士兵自觉走自谋职业路子、建功立业的典型事迹,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国家当前劳动力就业方针政策,帮助他们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择业观念,勇敢地参与劳动市场竞争,走自谋职业道路。各新闻单位要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大力营造安置改革的良好氛围,人武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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