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澄府办[2006]50号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澄海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八日

汕头市澄海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提高我区近年来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成果,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隐患,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环境良好社会,根据国家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有关工作部署及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传[2006]89号)的工作要求,区政府决定近期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关于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指示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群众权益为宗旨,通过开展专项行动,确保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得到遏制,环境安全得到保障,环境质量有效改善,创模工作如期达标,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明显加强,政府部门行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得以实施,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原则。重污染行业、重点区域污染源实行市级环保部门监察稽查、区级环保部门监管、属地环保办协调配合、企业自律的管理模式,建立重点污染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和重点污染源信用管理制度,分清职责,落实责任。

(二)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施的原则。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行业和区域进行重点排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充分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舆论等手段,有效遏制违法排污行为,确保抓出实效。

(三)坚持严肃法纪、严格责任的原则。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追究违法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绝不姑息。

三、整治重点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规建设项目、违章构筑物、仓库、加工场、游船、输送砂带等威胁和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问题进行处理,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重点是城区二厂和溪南水源保护区。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违法排污问题,对区、镇工业区(包括工业比较集中的乡村小工业区)的违法排污问题和群众投诉的环境污染案件,加大打击力度。重点是造纸、漂染、电镀行业。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对新建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按照上级“新建项目凡环保不达标的一律不准上马;在建项目凡环保不达标的一律不准投产;已建项目凡经过改造仍不达标一律关闭”的要求,从严查处和监管。重点是区性重点建设项目和电力、化工、造纸、漂染建设项目。

四、工作任务

(一)加大对化工、电镀、印染、造纸、辐射等重污染行业,以及危险废物处置的监督检查力度,继续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特别是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地的保护工作,清理和整治各种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源。结合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和创模达标工作,严肃查处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偷排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二)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案件的查处力度,确保省、市挂牌督办企业的处理意见落到实处,重点解决好莲花山钨矿、小电镀和小冶炼等污染和违规焚烧固体废物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各镇(街道)要结合实施确定本辖区内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

(三)严肃查处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加大对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的检查力度。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继续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进一步清查放射源,安全处置废源。规范贮存和处置电镀废渣、印染污泥及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伴生矿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检查。

(四)加强农业生态保护。加大禽畜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力度,防治农村面源污染,保障农产品安全。

(五)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除要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整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者行政不作为,严重影响环境安全或社会稳定的,要按国家监察部、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工作机构和工作分工

为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区成立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陈春松(副区长)任组长,陈健伟(区府办)、王文丰(区环保局)任副组长,区环保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经贸局、监察局、水利局、安监局、卫生局、司法局、工商局、质监局、区工业园区办,澄海海事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于区环保局)。本次行动结束以后,该工作机构自行撤销。
上述各成员单位工作分工如下:

区环保局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协调,加大执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和企业违法排污以及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定期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并协同国资、经贸、卫生和安监等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宣传教育。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继续把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作为专项行动重点,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不符合环境排放标准,不得开工建设。对那些没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予以备案、核准和审批。

区经贸局负责推进清洁生产工艺、废料回收生产技术和对污染排放全过程控制情况的检查;负责对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的淘汰工作;联合科技、环保部门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企业的验收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会同环保部门做好企业环境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区国资办负责督促其监管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依法排污;会同环保部门做好企业环境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协助环保部门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并依据国家监察部、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追究违纪违法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区卫生局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继续做好全区涉源单位放射源的有关管理工作,并为涉源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持;会同环保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环境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我区辖区内韩江流域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岸线的保护管理,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对违反水利河道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包括水源保护区未经水利部门批准的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输送带、堤防临时占用行为。

区城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水源保护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保护管理,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管理,负责供水设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组织对水厂取水口周围饮用水源实施监护。

澄海海事处负责内河水域环境管理,对游船、码头的监管,禁止在水源保护区修建码头和停靠各类船舶。

区工业园区办负责对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和排污企业的清查,协同环保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区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对维护群众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区工商局负责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相应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属无照经营的要坚决取缔,对工商管理中发现的环保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对政府决定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十五小”、“新五小”和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淘汰类项目企业一律不予登记。

区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大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管力度,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同时会同国土、环保部门加强莲花山废矿安全管理,并会同环保部门做好企业环境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区质监局负责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各镇、街道负责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体系,制订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按属地管理原则清查环保违法行为,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上述各成员单位在行政中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建立部门之间的联动和案件移送移办制度,确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时间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段(2006年6月15日前)

各镇、街道和区直各责任单位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开展全面摸底清量,确定执法重点。各镇、街道和区直各责任单位的实施计划应于2006年6月15日前报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6月16日至2006年7月31日)

各地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开展深入检查,针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意见并逐个解决。按照《重点污染行业环境安全情况调查表》(附后)填写自查情况,并于2006年7月1日前报送区环保局。区直各责任单位也应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自查自纠。

(三)监督落实阶段(2006年8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

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分阶段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稽查和检查,重点检查专项行动的效果、问题及整改情况,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价,督促各地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四)整改提高阶段(2006年10月1日至2006年11月20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本次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出长效的管理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初步建立重点污染行业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对专项行动进行的工作总结,应于2006年11月10日前书面报送区环保局,再由区环保局汇总报区政府和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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