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澄府办[2006]7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澄海区关于开展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

 

汕头市澄海区关于开展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公安部关于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文件和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及汕头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精神,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区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2007年1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一畅”就是社会各单位必须畅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两会”就是社会各单位从业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专项行动(下称“专项行动”)。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工作的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6]106号)和《汕头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的通知》(汕府办[2006]13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构建和谐平安社会的要求,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综合整治,突出重点,协调解决,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坚决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进一步改善我区消防安全条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二、整治范围和时间

(一)整治范围:全区公众聚集场所、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易燃易爆场所、小作坊(含家庭作坊)、小档口、小娱乐场所;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其它生产、经营性场所也应列入本次专项行动的整治范围。

(二)整治时间:从现在起至2007年1月31日止。

三、整治任务和目标

(一)建立和完善各镇(街道)日常消防巡查管理机构;

(二)在全区各镇(街道)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制度、消防责任制考评制度、火灾隐患通报制度、火灾隐患公示制度、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度等六项消防管理制度;

(三)全区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安全自抓、隐患自除、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消防责任主体意识明显有所增强,从业人员100%接受消防安全教育,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能力明显有所提高;

(四)全区各镇、街道编制落实消防规划,各主要道路市政消火栓建设100%达到应建标准;

(五)各中心镇、重点镇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镇、街道建立专职或兼职消防队;

(六)全区“三合一”场所得到全面整治,“三小”场所符合《汕头市关于“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要求的规定》(附后)要求,未经审核、验收投入使用的各类场所补办消防手续;

(七)全区各新建建筑物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

四、整治重点

(一)“一畅”:整治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畅通,生产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公众聚集场所的窗户、阳台安装防盗网;

(二)“两会”:解决群众消防意识低,不会扑救初起火灾,不会自救逃生的问题;

(三)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或家庭住宅的;

(四)未按要求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的场所;

(五)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督导

为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区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陈棉生(区长)任组长,柯茂(副区长)、潘捷(副区长)任副组长,区人民法院,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经贸局、外经贸局、文化局、安监局、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旅游局、建设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城市公用事业局、体育局、 工商局、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供电局、质监局,汕头市澄海广播电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区公安消防大队,由郭木富(区公安消防大队)兼任办公室主任。

为加强对本次专项行动的督导,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市将派出督导工作组,与我区领导小组合署办公,对我区的专项行动进行全程督导;同时,区政府将派出督导工作组,在市督导组的具体指导下,做好对各镇(街道)专项行动的督导。全区共设立4个督导工作小组。第一组由邱少基(副区长)负责,黄晨(区工商局)任组长,督导莱芜管委、盐鸿镇和凤翔街道;第二组由柯茂(副区长)负责,郭木富(区公安消防大队)任组长,负责督导莲下镇、莲上镇和溪南镇;第三组由黄常新(副区长)负责,姜红林(区安监局)任组长,督导上华镇、隆都镇和澄华街道;第四组由潘捷(副区长)负责,朱清松(区经贸局)任组长,督导东里镇、莲华镇和广益街道(具体机构和人员组成详见附表)。

各镇(街道)均应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由镇(街道)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负责人,负责抓好本辖区内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抽调指导和检查督促。

六、工作职责分工

本次专项行动中,全区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依照以下分工要求协力做好。

区人民法院负责督促本系统开展专项行动,并对被责令“停业”的单位或场所进行强制执行,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和报道工作,具体组织和联系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本次专项行动进行全程跟踪报道,并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区公安分局和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做好专项行动的协调工作,并依法对相关单位、场所进行监督抽查,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区经贸局负责督促本系统开展专项行动,认真对所属企业的相关消防安全问题进行自查和整治,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区外经贸局负责督促本系统开展专项行动,认真对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的相关消防安全问题进行自查和整治,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区文化局负责督促公共娱乐场所、网吧、营业性演出场所、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印刷单位、文化新闻出版单位和公共文化设施开展专项行动并对相关消防安全问题进行自查和整治,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区安监局负责督促危险物品场所(燃气行业除外)开展专项行动并对相关消防安全问题进行自查和整治,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区教育局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教育培训单位开展专项行动并对相关消防安全问题进行自查和整治,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区卫生局负责督促卫生医疗机构开展专项行动并对相关消防安全问题进行自查和整治,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区民政局负责督促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开展专项行动并对相关消防安全问题进行自查和整治,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和任务;

区旅游局负责督促旅游住宿场所、旅行社、旅游饭店开展专项行动并对相关消防安全问题进行自查和整治,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区建设局负责督促燃气行业开展专项行动并对相关消防安全问题进行自查和整治,同时对违法建设的建筑工程开展综合整治,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公房、物业管理单位对相关消防安全问题进行自查和整治,同时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和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但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建筑工程进行整治,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区城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违法侵占消防通道行为的整治,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区体育局负责督促体育健身场所开展专项行动并对相关消防安全问题进行自查和整治,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区工商局负责督促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独资和私营企业开展专项行动并对相关消防安全问题进行自查和整治,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区监察局负责对此次专项行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察,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督促本系统开展专项行动,认真对所属单位的相关消防安全问题进行自查和整治,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本系统开展专项行动,认真对所属单位的相关消防安全问题进行自查和整治,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区国税局督促本系统开展专项行动,认真对所属单位的相关消防安全问题进行自查和整治,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区地税局督促本系统开展专项行动,认真对所属单位的相关消防安全问题进行自查和整治,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区供电局督促本系统开展专项行动,认真对所属单位的相关消防安全问题进行自查和整治,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区质监局督促本系统开展专项行动,认真对所属单位的相关消防安全问题进行自查和整治,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汕头市澄海广播电视局督促本系统开展专项行动,认真对所属单位的相关消防安全问题进行自查和整治,对此次专项行动在电视台及时地报道和宣传,进行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各类企业(个体户)和场所开展专项行动,抓好自查和整治,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七、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组织部署、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8月1日至2006年8月20日)

各镇(街道)、各村(居)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专项行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逐级召开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层层签订整治工作责任书。各镇(街道)要成立由党委、政府一把手挂帅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建以经发部门牵头,规建办、工商所、公安派出所、劳动所、供电、供水等部门人员参加的统一的日常消防巡查管理机构,负责对所在镇(街道)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场所开展消防巡查,及时向区安监、公安、消防、工商等监管部门报告巡查情况。镇(街道)各有关职能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能和专项行动分工履行整治工作责任。整治工作要采取集体负总责、个人分片包干,一级抓一级、级级负责任的方式,将责任落实到位。各镇(街道)领导要具体分工负责若干村(居)的整治工作,各村(居)领导要分工负责若干场所的整治工作,确保每个镇(街道)、村(居)、场所均有领导干部负责督促指导整治工作。区政府将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专项行动整治公告,将《汕头市关于“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要求的规定》和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投入使用的场所补办消防手续相关事宜公布于众。各镇(街道)要把宣传发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并贯穿于专项行动整治工作的全过程。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镇(村)务公开栏、宣传栏、标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并将整治方案和《汕头市澄海区关于“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要求的规定》印发至各村(居)和相关整治场所。同时,各镇(街道)要组织各村(居)主要负责同志和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到公安消防部门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二)调查摸底和自查整改阶段(2006年8月21日至2006年9月30日)

各镇(街道)要组织村(居)对所有列入整治范围的场所发出《汕头市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登记表》进行清查、建档造册,并动员各场所对照治理标准开展自查和消除隐患工作。《汕头市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登记表》(附后),并于2006年8月30日前汇总至各镇(街道),各镇(街道)于2006年9月5日前将摸查情况汇总上报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三小”场所应对照《汕头市澄海区关于“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要求的规定》进行自查自改;各镇(街道)要组织对其他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已经投入使用的场所逐一进行检查,督促其认真对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整改。对在1998年9月1日《消防法》实施之前建成的,应督促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检查;在《消防法》实施之后建成的应督促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审核、验收。

(三)统一行动和联合清理整治阶段(2006年10月1日至2006年12月30日,部分场所整改时间可后延)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区各职能部门对列入整治范围的场所办理各项审批、年审工作要严格审查其消防安全条件。对法律法规未将消防安全条件列为审批前置条件的场所,无法提供合法的消防许可文书的,应书面督促其限期向消防部门补办,并将其列为本部门事后监督的重点对象。对公安、消防、安监部门已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业整顿的场所,任何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审批或通过相关证照的年审。从2006年10月1日起,由各镇(街道)对列入专项行动整治范围的所有场所逐一进行对照检查,并作如下处理:

对既有“三小”场所按《汕头市关于“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要求的规定》要求进行整改后,小档口、小作坊由镇(街道)在《汕头市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登记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对不符合整治要求的,由镇(街道)依据法律、技术、行政等手段负责整治;小娱乐场所按程序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由公安消防机构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而又已投入使用的其它场所整改符合要求后,按规定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检查或消防审核、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发出《复查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其中公众聚集场所还应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对在2006年12月31日前仍未取得相关消防手续的“三小”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在2007年6月30日前仍未取得相关消防手续的其他所有场所,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自行撤消相关批准文件或终止其生产、经营资格(资质),并依法作进一步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镇(街道)将名单汇总至区政府,再由区政府将名单汇总至市政府,市政府将以通告的形式发布,要求各相关部门撤消相关批准文件或终止其生产、经营资格(资质),并依法作进一步处理。

对依法应取得相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场所,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查封、取缔、责令停业等处理。对拒不履行查封、取缔、责令停业等处理的场所,可对其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对不符合治理标准的“三合一”场所、家庭作坊,应对其相关人员实施强制迁离。

各镇(街道)在整治过程中应遵循“尊重历史,整治隐患”的原则,对一些整治难度大的场所积极应用智能型推闩式门锁、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救逃生梯等技术防范措施,提高消防安全系数。

在本次专项行动中,各镇(街道)要认真编制落实消防规划,拟定辖属范围内消火栓建设改造方案,并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建设,确保在年底前各主要道路市政消火栓的建设100%达到应建标准。各镇(街道)要按《汕头市专职消防队伍组建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强专职消防队建设工作,莲下镇、隆都镇、东里镇要确保在今年11月底前组建起专职消防队,其它各镇(街道)也要按要求加快专兼职消防队的建设。

(四)验收总结和巩固整治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月30日)

各镇(街道)应及时对专项行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先进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批评并作出处理,并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向区政府汇报。区政府拟于2007年1月中旬组织对各镇(街道)专项行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作为2006年度消防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在本阶段,各镇(街道)应对所有列入整治场所进行一次复核,防止出现疏漏或是隐患返潮现象。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我区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措施,要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次专项行动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强化各级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的监督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把工作重心放到基层,放在薄弱环节,切实把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落实到具体人,保证专项整治工作收到实效。区政府将把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列为各级政府、责任人年终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部门联动,确保工作落实。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对所负责的单位、场所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改情况认真进行复查督办,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经济、技术、教育、文化等手段,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什么方法对整改消防安全隐患有效就用什么方法,千方百计地消除各种致灾因素,竭尽全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区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区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进行查处,本部门无法查处的,可移送或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区教育、民政、交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建设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推广应用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简易水喷淋系统、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多用途消防救生梯、新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等新技术新产品。

(三)强化宣传教育,确保“两会”落实。各级宣传、公安、消防、安监、教育、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以“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为主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以农村和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为重点,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广泛宣传防火灭火常识和自救逃生知识,督促社会各单位落实向从业人员上岗前讲授防火灭火知识、火场逃生的基本要领,使社会各单位从业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火灾发生的地点、场所以及联系方式,懂得使用灭火器,懂得处置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能够随时掌握所处环境的疏散路线和安全出口,懂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的危险性,维护自己的消防安全权益,在火灾发生时懂得通知现场人员疏散。公安消防部门要组织对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整治分工要求,组织所负责的单位、场所的所有员工进行一次消防知识大轮训,确保员工100%受到消防安全教育,开展轮训工作可邀请公安消防和派出所、安监等单位的人员担任教员。

(四)要切实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的控制。各职能部门要共同把好各类场所的消防安全源头关,对涉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的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未经消防审核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区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区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使用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区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区工商部门不得作出同意其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区质监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工作责任,对未履行组织摸查督促和复查整治职责的,以及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相关单位、场所未依法自行整改安全隐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区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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