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2月15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汕头市关于饮用水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其颁布实施为依法加强生活饮用水源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保护全市的生活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大力开展学习宣传和切实贯彻实施该《条例》,依法推进我区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力度,清除污染隐患,保障全区供水安全,现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认真抓好学习宣传
保护饮用水源,是我区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虽然我区历来十分重视该项工作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护饮用水源,饮用水水质保持良好的状况,但目前在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污染隐患仍较为突出,有的甚至相当严重,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仍存在潜在威胁,故依法保护饮用水源的工作势在必行,迫在眉睫。《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为解决目前饮用水源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持和改善饮用水源水质,确保饮水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监管,为保护我区的饮用水源,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做出贡献。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五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认真抓好:一是在组织本系统、本单位人员学习的基础上,对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镇(街道)、村(居)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相关人员能熟练掌握《条例》的每一具体条文,做到知、懂、精,为切实履行职责,实施依法管理打好基础;二是抓好对外宣传,充分利用各种阵地,采取多种形式,根据不同对象和不同要求,开展广泛而有针对性的宣传,并将对《条例》的宣传贯穿于日常业务工作全过程,使《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努力营造全民积极参与保护饮用水源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总责,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党政领导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要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落实领导分工,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监管责任;要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使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坚持和落实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的制度。
三、明确责任,各司其职,依法强化监督管理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污染、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条例》赋予的职能和管理范围,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起责任,并将各自应承担的任务予以层层分解落实。
(一)区环保局对全区饮用水源的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1、按要求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规划,抓紧设置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和标志牌;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按照市统一规格和要求、属地设置和管理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和范围公告工作。
2、全面清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源及污染隐患。按照职责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及污染隐患排查,逐一登记并制定整治方案,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明令禁止和严重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各种建筑、设施和场所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取缔和清除。
3、严把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明令禁止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允许建设的项目,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防止产生新的污染源。
4、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依法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种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特别是严肃查处违法建设和生产经营、违规运输有毒有害物品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规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垃圾废物、油类等行为,发现一宗查处一宗。对严重危及饮用水源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按照国家监察部和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主动配合监察部门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区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建立完善水质监测预警和事故应急机制。加强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及时监控和发布水质状况公报,随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和完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高危企业建立预防和处置污染事故的措施和方案,加强应急能力和应急队伍建设,落实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妥善处理污染事故,确保万无一失。
(二) 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饮用水源地的规划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土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规范土地的使用行为,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易地发展用地,协同区水利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三) 区水利局负责对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合理规划和调度水资源,负责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岸线和水库库区的保护管理,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依法查处河堤及水域破坏水土保持和水源保护的违法行为;加强堤防管理,对全区的采砂、输砂带作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批准占用堤防及采砂、输砂,杜绝违规采砂、输砂行为的发生。
(四) 区城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对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管理,负责查处乱倾倒垃圾、废弃土行为,负责垃圾清理工作;负责供水设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组织对水厂取水口周围饮用水源实施监护,督促供水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经常巡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及时予以制止或向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五) 澄海海事处负责对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规范游船的管理,禁止游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停靠和游弋。
(六) 区农业局负责全区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对饮用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植被和湿地的保护管理,协同区水利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七) 区经贸、安监、环保、海事、公安、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使用、存放及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八) 各镇(街道)对各自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实行饮用水源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街道)、村 (居)负责教育和督促所属村(居)民遵守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时配合区环保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污染、破坏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要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的日常管理工作,防范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配合,形成协作机制
饮用水源保护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全局性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切实履行保护责任。区环保局要认真履行统一监管职责,积极主动地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共同保护饮用水源,同时要积极争取区人大和政协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视察,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部门之间重要信息通报和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共同打击违法行为。区人民政府成立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协调小组,由陈春松(副区长)任组长,区环保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经贸局、安监局、公安分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城市公用事业局,澄海海事处和各镇(街道)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于区环保局)。协调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保护饮用水源的情况报告,研究落实工作措施;各成员单位一发现有威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突发情况,应及时向协调小组报告,确保《条例》落到实处。
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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