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强澄海区烟尘污染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澄海区烟尘污染监督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澄海区烟尘污染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对我区烟尘污染排放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区烟尘污染监督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我区烟尘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种锅炉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的,由区环保、质监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使用。
二、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凡在区烟尘控制区内使用烟尘超标排放锅炉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环保部门限期整改或治理,要求其务必于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任务,确保烟尘稳定达标排放,并逐步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燃料油等清洁能源。区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
三、对2007年1月1日后仍未完成锅炉整改任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由区环保部门一律予以处罚并责令其停业、关闭;对拒不执行的,予以依法强制拆除。
四、本意见由区环保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区规划、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城区烟尘污染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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