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澄府办[2006]89号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2006年各镇(街道)就业再就业

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澄海区2006年各镇(街道)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汕头市澄海区2006年各镇(街道)
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区就业再就业工作进程,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2006年度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根据市府办《关于下达汕头市2006年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汕府办[2005]215号)、《印发汕头市2006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06]157号)和区府办《关于下达澄海区2006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汕澄府办[2006]22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现特制定2006年各镇(街道)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落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政策情况;

(二)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情况;

(三)公共就业服务与公共培训平台建设情况;

(四)落实促进就业资金情况;

(五)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情况;

(六)年度促进就业再就业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二、考评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政策情况(12分)

1、各镇(街道)及时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和区有关部门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按要求制订并出台实施意见和办法(6分)。

2、按要求积极宣传贯彻并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兑现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等再就业优惠政策(6分)。

(二)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情况(14分)

1、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城乡居民就业工作和“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方案,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明确(6分)。

2、认真落实区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完成区下达的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任务(8分)。

(三)公共就业服务与公共培训平台建设情况(24分)

1、建立健全镇(街道)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镇(街道)建立劳动保障服务工作机构,落实劳动保障事务所人员编制、财政核拨经费和办公场地(6分)。

2、建立并完善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培训转移就业的原始台账和电脑信息库,台账内容充实、真实、时效性较强(8分)。

3、切实开展各项就业服务工作,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相关服务并取得一定的成效(5分)。

4、协助完成区下达的年度技工分校招生、劳动预备制、农村贫困家庭扶贫班招生计划,并协助做好毕业生的推荐就业工作(5分)。

(四)落实促进就业资金情况(17分)

1、镇(街道)把就业再就业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6分);认真落实劳动保障事务所机构、村(居)就业和再就业协管员的工作经费(3分)。

2、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认真加强对流动就业人员的劳动保障管理,按规定提取并上缴再就业基金(8分)。

(五)落实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情况(13分)

1、80%以上的有就业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4分),80%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4分)。

2、抓好农村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年底前50%以上有青壮年劳动力的贫困户至少有1人经培训后成功转移就业(5分)。

(六)年度促进就业再就业任务指标完成情况(20分)

1、将2006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下达到各村(居)和有关单位,认真组织迎检考评工作(2分)。

2、完成年度新增就业岗位数(3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3分)、集体所有制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数(3分)、4050人员再就业数(3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数(3分)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数(3分)。

三、考评步骤

(一)自评:2006年12月31日前,各镇(街道)组织对本地区2006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汕头市澄海区2006年度各镇(街道)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附后),连同2006年度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总结书面上报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核对: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街道)自评情况进行核对,对有疑问的,要求有关镇(街道)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复查,并补充相关资料。

(三)检查: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于2007年1月上旬赴各镇(街道)进行实地检查核实。

(四)评定: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检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交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集体评定。

四、奖惩办法

(一)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上的为达标单位,列为区经济建设和文明建设表彰中文明建设奖项内容,由区委、区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镇(街道)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经核实确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取消其评选资格,由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已表彰奖励的,予以撤消奖励。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镇(街道),取消其当年度参加区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本考评办法由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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