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投诉范围

    应予受理投诉范围:

    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益”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权;商品或服务知情权;商品或服务主动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合法权益损害的赔偿权;消费获知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权等方面受到侵害时,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不予受理投诉范围:

    1、外地消费者在外地购买或接受的非本市的产品或服务;
  2、企业或个人购买或接受用于非生活消费的商品或服务的(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资料除外);
  3、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4、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无发票经营者不承认的纠纷;
  5、商品或服务超过规定或者约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的;;
  6、商品有使用价值、但明确标明有瑕疵“处理品”(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属质量原因的除外);
  7、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8、被投诉方不明确的(投诉人或被投诉方姓名、名称、地址不详以及投诉不能提供有效凭证、证据);
  9、购买或接受无照商贩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 10、购买奖券或有价证券的;
  11、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的除外)
  12、消费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损害之日起超过一年的;
  13、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解或处理的消费纠纷案件;
  14、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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