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 海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澄财[2003]第34号


 关于公务用车实行统一投保和定点维修有关问题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规范公务用车管理、节约财政资金,根据澄府[2000]19号文件《澄海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第二、三条和澄府办函[2000]57号文件《关于同意政府采购目录的批复》规定精神,我局已先后完成了公务用车统一投保、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单位的招标工作,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辆定点维修范围及时间

车辆定点维修范围:区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全额、差额、自收自支单位),原则上以小汽车定编办公室核定的定编车辆为对象。考虑目前的实际情况,对非定编车辆但权属能明确为本单位所有的公务用车,也可纳入定点维修范围。无牌、超期使用或借用的车辆,不纳入车辆定点维修范围。

执行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的时间暂试行一年,即从2003年7月1日起至2004年6月30日止。

二、定点维修企业的选择

定点维修企业经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下列三户企业为中标企业,各单位可自行选择一户作为定点维修企业。

1、一类维修企业澄海市西华汽车维修中心;

2、二类维修企业澄海市诚兴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3、二类维修企业澄海市供销储运公司汽车修理场。

三、定点维修的经费渠道及管理

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的经费按不同的车辆种类、使用年限分别核定费用包干标准(详见附表)并将指标下达到各车属单位。车辆的维修费主要用于车辆的养护、维修。自收自支单位、定额补助(含原差额)单位、直属学校、区直医院、总工会、火葬场等单位,其维修费用由单位负担。全额拨款单位中除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按包干标准50%核定外,其余由财政按包干标准全额核定。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费用由单位包干统筹使用,超过包干指标部分单位自筹解决,包干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包干费用由财政局、车属单位共同监管。

车辆维修时由车属单位出具车辆“送修单”,定点维修企业在“送修单”上注明维修项目及各项费用、完成维修时间,经车属单位领导同意,双方签名确认。维修完成后,由维修企业发给“出厂合格证”、“维修结算清单”和发票,由车属单位送至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盖章后,送财政局各相关业务股,包干指标内部份由财政局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给定点维修企业。单位负担部份由各相关单位直接支付给定点维修企业。

四、车辆外出,在汕头市范围内,原则上回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确因特殊情况或出差长途地区无法回维修点维修的,凭维修单据经车属单位主要领导签名确认,送政府采购办核实后,可在包干基数内支出。

五、对于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其收入不足以支付承担维修费50%部份的,可向财政局相关业务股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酌情给予补助。

六、车辆保险费仍按澄财[2002]第20号、澄财[2002]第4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帐务处理  

各单位发生车辆维修或车辆保险业务时列交通费支出。可根据定点维修企业和保险公司提供的原始发票及财政局拨款批复的经费预算表作如下帐务处理:  

1、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

:拨入经费

2、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

:财政补助收入

 

二○○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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