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文件
澄府[2003]14号
印发关于区政府采购招标方式的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区政府采购招标方式的规定》已经2003年6月26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区政府采购招标方式的规定
为提高政府采购招标工作的透明度,规范不同额度采购项目的招标方式,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现就区政府采购的相关招标方式作如下规定:
一、采购项目的批量货物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单项货物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采购项目的批量货物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单项货物在10万元以下的,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5千元以上的,经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进行招标。
四、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各单位的采购要求,原则上每15天组织一次招标采购,具体招标方式按上述各项规定进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采购的,须经区采购管理办公室、区纪委执法监察室同意后,方可进行。
六、汽车采购由于关系到定编证使用期限等问题,拟按原有方式进行采购。
主题词:财政 采购 规定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区纪委,区武装部,区委各部委办,区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四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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