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澄府[2011]34号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十二五”期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
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印发汕头市“十二五”期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汕府[2011]137号)的要求,“十二五”期间,我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必须从2010年的0.602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2015年的0.498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幅度为17.2%。为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任务,区政府对全区节能指标计划进行分解,现将《汕头市澄海区“十二五”期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下称《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二五”期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各镇(街道)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完成《分解方案》确定的本镇(街道)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
    二、各镇(街道)要将《分解方案》确定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绩效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本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切实分解落实到各村(社区)及有关重点企业;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层层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各地节能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密切跟踪《分解方案》执行情况。
    三、“十二五”期间,区政府每年将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分解方案》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计划完成节能指标的,严格落实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区政府将对《分解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于2015年进行期末考核。
    
    附:汕头市澄海区“十二五”期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
        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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