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及申请报告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地证明: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须一年以上)及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托书。